实施依据:《税务登记管理办法》(2003年国家税务总局7号令)第二十三、二十四条。
(一)对办理停业登记的纳税人(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,且停业时间达到15天以上的),发放《停复业报告书》,要求其如实填写。
(二)收到纳税人填报的《停复业报告书》后,调整纳税人停业当月的应纳税额。在一个纳税月份内停业不满15天的,不调减当月定额;超过15天不满一个月的,调减当月定额的50%;停业满一个月的,调减当月全部定额。告知纳税人持《停复业报告书》到申报征收窗口和发票发售窗口办理相关手续。
(三)登记窗口收到纳税人交来的经征收人员和发票发售人员签章后的《停复业报告书》,收回其税务登记证件,将《停复业报告书》返还纳税人一份。停业信息录入征管系统。
(四)对在停业期满前提出延长停业时间的纳税人,要求其重新填报《停复业报告书》。
(五)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,应当按照税收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。
复业税务登记
实施依据:《税务登记管理办法》(2003年国家税务总局7号令)第二十六条。
(一)对办理复业登记的纳税人,要求其提交停业时发放的《停复业报告书》,调取已存档的《停复业报告书》,按规定调整纳税人复业当月的应纳税额,退还税务登记证件,将复业信息录入征管系统。
(二)对停业期满未办理复业登记的纳税人,于停业期满次日起按规定调整纳税人复业当月的应纳税额,将复业信息录入征管系统。纳税人前来领取证件时,要求其提交停业时发放的《停复业报告书》,调取存档的《停复业报告书》,一并注明复业当月的应纳税额,退还税务登记证件,返还一份《停复业报告书》给纳税人。
办理地址(电话):
市行政服务中心国地税联合窗口地址:东流路100号政务中心三区办证大厅
0551-3537033(国税)/3537380(地税)
肥东县局地址:肥东县店埠镇公园路16号7721622
肥西县局地址:肥西县上派镇巢湖西路与站前路交叉口8835907
长丰县局地址:长丰县水湖镇丰西路187号6679843
庐江县局地址:庐江县庐城镇黄山北路与迎松路交口0565-7309505
巢湖市局地址:巢湖市安城路朝阳路交口行政服务中心0565-2632007
征管分局地址:蒙城北路111号5690092
涉外分局地址:蒙城北路111号5690137
高新分局地址:高新区天乐路地税大楼5306916
经济分局地址:经开区科创中心3号楼3869789
新站分局地址:凤阳路88号4231642
巢湖经开区局地址:巢湖安城路朝阳路交口行政服务中心0565-2632007
瑶海分局地址:凤阳路88号4235516
庐阳分局地址:阜南路188号569007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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